一、民事诉讼中独任制是审判人员独任吗?
民事诉讼中独任制是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三、独任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第二,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四、独任法官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简单来理解独任制的话,就是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位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同于合议庭,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官,翻译员等工作人员共同审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