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的行为包括哪些?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本文对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作了总结整理,仅作参考。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合同在成立前期肯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协商的,如果还没有订立合同,但是在这个阶段存在恶意磋商,根本就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是需要进行责任的承担的,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