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遭到司法强拆合法吗
司法强拆不一定合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当地政府机关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时申请法院强拆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向拆迁法院上级法院起诉。
二、什么是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三、司法强拆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要谈合法强拆就必然得谈谈合法强拆的前奏——房屋征收决定,有这么几个步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抢建、翻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公告与进场(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打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救济的方式)。
(三)、申请司法强拆
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60日)、诉讼(6个月)的权利,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在性质、效率和社会公信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司法强拆如果在被征收人没有签署协议时向法院申请强拆,如果法院允许,那么就是不合法的,造成的法律责任需要司法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