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过错不仅仅是医护人员的过失,还包括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故意,这样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故意谋害他人。只是因为过失构成的医疗事故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是故意危害患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