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一点与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不同的。刑讯逼供的过程中也是采取了暴力行为的,这一点与故意伤害罪有点相似。因此也导致了不少人区分不清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究竟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小编为您介绍。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虽然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暴力性质上面是相同的,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不少区别。掌握了这些区别之后,我们就能准确的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了。有关刑讯逼供罪的内容还有很多,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