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审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源于宪法和法律,是管理国民、治理社会的权力。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权力都是源自国民的权力,国家设定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这样民事审判权自然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力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力,其并不仅仅意味着谴责和惩罚、打击,更多的时候,它是指审慎、周密、详细地做出判断。在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运行不能无限的延伸和扩张,而是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运行,遵循民事裁判标准,有所为,有所不为,树立过犹不及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恰如其分、恰到好处的行使民事审判权。
1、立案决定权
2、调查证据权
3、诉讼指挥权
4、释明权
5、特定事项决定权
6、民事裁判权
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1、民事审判权主题的唯一性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民事审判对象的特定性
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
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审判权的属性
1、民事审判权之谦抑性民事审判权应当具备谦抑性之基本属性,民事审判权应当以谦抑性为基准划定权力运行的必要边界。主要表现为审判权能的限定性、解纷范围的有限性、程序控制的相对性等等。
2、民事审判权之能动性缺乏能动性的民事审判权可能导致诉权保障缺位、审判权运行僵化和司法社会功能的部分缺失,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应当以能动性为方法,以消弭极端谦抑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的能动性、解纷机制的导引性、争议内容的裁量性等等。
最后,民事审判权侧重的主题是民事纷争,而且民事审判权还具有被动性和特定性等法律特性。民事审判权属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主要强调主权是民,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