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待利益损失计算标准规则是什么怎样的?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欺诈经营、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二、期待利益损失怎么举证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三、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标准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坚持一条“世界规则”,即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主张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其次,当不止一种请求可供选择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如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收取了货款而不交付货物,守约方可以在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交易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如亏本则会选择前者,如盈利,则会选择后者,同时请求是不合理的。
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主体。并不是一有违约,就可以同时请求三种利益的赔偿,或者有三种利益可供选择赔偿。一般说来,期待利益或交易损失总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但举证责任在受害方,如果受害方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