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不足点是什么?
(一)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二)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民法典》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三)《民法典》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民法典》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也有一定的不足点,比如说可能会加重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另一方可能又不会满足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