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律师发出不符合事实的律师函怎么处理
收到与事实不相符的律师函后,当事人可以告知对方相关的事实,也可以委托律师也向对方发律师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出具律师函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函是一种非官方文件,主要表达当事人对事件的某种看法,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其隐含一种“已经通知律师,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思。
律师函是由执业律师按受已方当事人委托后,起草、签署发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提出要求的文件。
律师函能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催问、交涉,以期待对方能在律师的压力下主动履行委托人期望的义务。如果收到律师函后,不履行义务,也不积极沟通,一般委托人就会选择律师律师提起正式诉讼等法律程序了。
律师函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律师函只代表声明作用,并不代表法院认可,如果委托人,以及律师利用权力伪造,造假律师函给受害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收到恐吓、威胁、损失等,应当报警处理,追究委托人,律师的责任。
出具律师函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在律师函当中,明确了律师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也是向发起侵权行为的人作出的警告。并且由律师向相关主体发出函告,明确送达的原因,也表明了当事人主张自身权利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