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新入职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因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最高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按实领工资数额。各个月工资乘以2。以前工资是多少,就补发多少。
楼主说的是双倍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请各位朋友回答时看清问题,再作解释。
所谓“双倍工资”就是原有工资的两倍,以前发放过一次,现在再补发一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进行了规定,因此,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分别属于不同情形之下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应付二倍工资期间上存在较大区分。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而言,用人单位应付二倍工资起算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终止于用工满一年,即累计计入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同时,由于该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并非劳动报酬,故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规定。即,如果劳动者持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长达两年,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双倍工资主张也很有可能不获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里,原文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原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权益的,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是享有辞职权利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会说这一点是因为很多单位都会在劳动合同内对辞职作出约定,以此来限制员工的离职,此时我们也是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