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措施主要有六种,包括:冻结、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上述六种民事执行措施作不同的分类。主要类型有:依据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分为对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标的性质不同,分为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措施的目的与功能,分为控制性和处分性执行措施等。
二、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民事执行措施有什么特点?
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执行机关在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也不能适用,否则就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它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只能服从不许反抗,若有反抗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故有人又将其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而且凭借其张力也会作用于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乃至全社会的人。
执行措施具有程序性。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执行是审判的延伸,在执行阶段同样应追求程序公正。它要求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颠倒实施顺序。
根据债权请求权不同,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对金钱债权执行措施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原告方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被告方具有履行职业的能力。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调查后,决定受理案件的,需要在受理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