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执行法官在场吗?
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法院盖章,只要由案件执行法官记入笔录,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这种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就执结了;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和法院不能采取什么措施,只能按照原来的判决书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执行工作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如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这种做法,虽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却使得案件的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执行案件的理顺,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人民法院采取如此做法也是权宜之策,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也只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了。
2、实体上的效力。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中,我国的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