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驳回起诉和裁定驳回起诉有何区别?
(一)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四)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二、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通常如果是驳回起诉,那么就是采用裁定的形式,而如果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他们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在当事人上诉之后,法律经过审核发现当事人的诉讼完全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就直接在判决之前就进行驳回,而诉讼请求是法院在审理完案件之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