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被告不适格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部分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建议其在起诉状中不列该被告,原告拒不更正的,裁定驳回其针对该被告的起诉,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适格被告则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后,人民法院对适格被告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则不宜继续审理,可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在变更之诉,依照法律规定可成为当事人的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变更之诉,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提起时方为当事人适格,而不能根据管理权、处分权的有无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唯一基础。
部分被告不适格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申请,或者是要求起诉状中撤销不适格被告,被告不适格指的是身份信息、地址或者是民事行为能力等等信息不符合法律的规范性,对于被告是否适格是由法院进行判断的,再会通知当事人如何处理,当然当事人可以拒绝,但有可能会被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