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准备的材料:
1、起诉书,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
2、证据目录,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
3、证据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
4、原告是个人的,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被告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包括下列证据:
(1) 证明被告告诉权的证据;
(2)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 证明被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 其他可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综上所述,被告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按照规定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需要提交一份起诉状,还有相关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对于胜诉才有一定的把握,所以该带的一定要带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