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这种行为只要情节达到比较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产生之后,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其目的性也是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