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殴打他人治安案件撤销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因此,治安调解必须在以上前提下开展。
2、当公安机关调解不成,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调解一般不超过两次,调解不成应当依法处理。
3、那么对加害方,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伤害赔偿问题可向当地管辖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4、如果对加害方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查看办案民警附卷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加害方被治安拘留、拘留天数及羁押地址。这也是被侵害方的权利。如办案民警不出示,可以向办案单位负责人反映。
二、殴打他人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谅解和共识,如果伤者未达到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殴打者积极向伤者赔偿道歉,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以取得谅解的,可以将治安案件撤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