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中介是行纪合同吗?
租房中介不是行纪合同,而是属于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也称之为信托合同。而租房中介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会比较熟悉,在当事人租房子等活动中,一般会遇到。所谓中介合同,是指中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中介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二、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此也就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租房中介属于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还是存在许多的不同之处,两者虽然均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但是租房中介作为居间合同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