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合同是购买交强险的合同。
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保的赔偿责任: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违法拒绝承保;
2.拖延承保;
3.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①交强险单证由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③交强险保险标志:
A.应当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内置型交强险标志);
B.但是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随身携带即可,不必张贴在摩托车车身上。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不过分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有所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其盈利空间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样也就可能导致出现没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法推行的情形。
我国是赋予了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力,以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继续运行。这是从维护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存续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