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法规是什么?
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法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此类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此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应以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认定,而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由守约方举证证明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或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应事实依据。如果事先双方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对该部分违约金主张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建筑合同违约后能要利息吗?
建筑合同违约后不一定能要利息,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定要对于合同内容仔细阅读确定无误的情况之下,才能够着手签订。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整。但是不管怎么样,合同的违约金必须是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来进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