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离婚案件吗?
第三方撤诉,不适用离婚案件,因为夫妻是否离婚是当事双方对自己生活方式一种选择,只有当事双方或者期中一方有权做主,与任何第三方无关。
所谓的第三方撤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而且确定是符合撤诉的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本来就是双方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第三人是没有权利进行撤销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也要符合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