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取国家资金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职责性承包的承包人,可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所谓职责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经营管理经验、技术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在承包期内享有经管财产、人才使用、资金使用(对公务使用)等自主权,按规定上缴利润,并获得报酬的承包。其承包的承包人实际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主管和经管国家财物的人员,故可成为挪用公款犯罪主体。
2、风险性承包的承包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犯罪主体。风险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财产作为风险抵押担保,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定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外,享有经营的各种权能,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旦亏损到期交不出应付资金或财物,则以担保物作为抵押的承包。其承包,尽管国有公司、企业交给承包人的资金或财物的国有性质不变,但在合同期内允许承包人享有和支配这些公款公物的使用权,挪用这些公款公物,不成为挪用公款犯罪主体。
(三)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套取国家资金怎么处罚?
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并未规定有一个罪名是套取国家资金罪,而实践中针对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考虑到具体的情况不同,那么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了诈骗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等。既然罪名不同,那么根据《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