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是指政府部门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为导致自然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受到经济或个人的损害。从而自然人或者团体组织向法院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官司中,诉讼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停止对被诉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动。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诉讼案法官并没有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政策进行停止要求,而起诉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则按照法律规章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最后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死亡、失踪不明,其家属不能确定具体出任其原申请人代为申诉的时间
2、申诉人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或到达行政复议现场的
3、申诉人或申诉组织无法决定具体代表人
4、申诉人以及被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与行政复议的
5、案件牵扯具体专业部门进行辅助专业解释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子依旧在审理中没有判决的情况下
7、其他具体情况
在行政机构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对于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那么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若在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后当事人还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