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2、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对于个人或者组织的违规行为,行政机构有权利依法作出处罚的决定,但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后有质疑不服的,那么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结果令当事人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