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安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限的规定是:行政许可办理的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给出处理结果的,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5、处罚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但尚未列举详尽),又有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适用于军人)。
我国对于安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为的就是能够更好且高效的处理行政案件,这对于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有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的,因此各地区的行政许可部门必须要对此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