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可否申请再审?
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外,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复议法无法一一列举。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从本条的规定以看出,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免费的,复议机关不得向公民收取申请行政复议的费用。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怎样的?
1、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若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作为我国主导、人民群众启动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简捷、高效便民、以及不收费用等独特优势,作用日益明显。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