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方侵权责任承担多少
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应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施工单位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施工单位侵权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3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1、施工单位须具有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施工方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及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包含哪些,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是涉及到了对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对应的是哪些情形,通过上述内容都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当然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情况,所以施工时还是要多注意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