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延期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由行政机关批准的一种附有期限的行政许可行为,未取得该证前,拆迁人不得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予以拆除。
此本是行政机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为了约束拆迁人,防止出现违法拆迁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随着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式颁布,该条文已自动失效。
本来一切都应按部就班的依照新法规实施,但《条例》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只是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此条规定本也合情合理,但偏偏拆迁许可证另有一特点,房屋拆迁许可证本身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但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6个月。
而这个延期并无次数限制,这样就会导致一种比较荒谬的现象:拆迁你家房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许是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前的老证,但因为一直延期,现仍有效,用地单位不适用590号令,也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反而依据上位法早已失效的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征地拆迁行为。
那么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第一,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核发拆迁许可证。
根据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区、县国土房管局)有权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若非具有审查核发职权的行政机关颁布的拆迁许可证,其当然违法。
第二,拆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严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但在此期间,若拆迁人因客观因素未完成拆迁的,一般可以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故若是拆迁许可证超期未延期或者延期有中断情况,该拆迁许可证也属违法。
第三,拆迁许可证的颁布及延期是否进行公示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而拆迁许可证延期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后也应当依照上述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否则即存在程序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拆迁许可证作为新旧法更替下的一项历史遗留问题,其本身无次数限制的延期就存在不合理之处。
而拆迁许可证的续期行为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续期要件就应当以初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为依据。
但现实操作中,很多用地单位只需在拆迁许可证届满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一份简单申请即可获批或者更为简单粗暴的在第一份拆迁许可证上不断加盖公章及注明延期期限即算作延期,此番操作下来,势必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材料,不可将其演化为形式主义。
而被拆迁人若是发现拆迁许可证存在不合理之处,完全有权利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