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认定是什么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是公共秩序;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只要该当事人是满十六周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就可以是该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的,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的话不仅是包括了主体的构成,当然还有包括这个客体的构成也就是公共秩序以及其他的客观和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