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江网等媒体报道,3月17日上午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该乡人大卓某和4名村干部再次来到村民明__家,做拆除其“空心房”动员工作。
(前一天,乡村干部已深入明__家做“空心房”拆除动员工作,他明确表示同意拆除)。
10时许明__趁卓某接听电话时,突然用镰铲袭击致使卓某受重伤随后潜逃。
伤者迅速被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于下午2时左右死亡。
3月1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明__被缉拿归案。
据初步了解,案发前现场的乡村干部没有与明__发生冲突,更没有强拆他家的“空心房”。
此案因疑似涉嫌“逼迁引发血案”而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些评论将明___称为又一个贾敬龙,甚至称赞其为“英雄”。
一时间,舆论圈充斥着各种激烈、复杂的观点,其中绝大多数都将矛头对准了上门“强拆”的干部,而对明___表示了同情。
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多年的律师,笔者完全同意此案背后牵涉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这样的观点,而在当下事实不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几点问题,是需要政府方面予以回答的。
对于“空心房”的整治工作,无疑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
而一切行政行为,都需要充足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
在《土地管理法》对“一户多宅”现象如何处置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是依据什么作出的拆除“空心房”的行政行为呢?这个依据,首先政府要提供。
没有依据,就直接派干部去与村民协商,同意的话就拆房,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
据一些评论文章指出,当地出台了有关“地方性规定”,似乎是为这一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
但第二个问题就来了:这些“地方性规定”本身是何法律层级?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其规定的空心房认定、拆除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倘若这些规定本身不合法,则其同样不能作为拆房行为的“法律依据”被行政机关加以适用,那么行政行为也依然可能涉嫌违法。
再者,任何“强拆”行为都必须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那么第三个问题就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否履行了必经的法定程序?
以拆除空心房为例,是否发布了相关公告、文件?是否入户进行了告知、协商?如果村民不同意拆,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否走到了?这些问题,对于以依法行政为生命的政府而言是必答题,而绝非无足轻重。
诚如一些著名行政法专家在案发后发表的文章所述,“空心房”整治的说法先天就缺乏法律依据。
从“空心房”的认定,到拆除决定的作出,再到拆除行为的执行,全流程均具有行政违法的可能性。
至于报道中所谓的《国土资源法》,更是媒体生造的法律,可谓令人大跌眼镜。
地方政府在不当政绩观念下畸形、病态的非依法行政,应是引发这起悲剧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对此,我所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空心房”这一现象已客观存在多年,各地的处置方式也尚处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阶段。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处置方式的明文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在行政手段运用上的不当、欠妥,也为类似悲剧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本是迫在眉睫之事,却因各种原因而不断遭遇延宕、中止,无法可依乱局下的悲剧,最终还要由我们的政府以法治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