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能否单独解除担保合同?
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担保合同,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担保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三、担保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过解除担保合同要建立在主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所以单独解除担保合同没有任何问题,即使不存在以上情形,跟债务债权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单独解除担保合同。单方面解除担保合同后,若合同相对人有异议,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