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州石碑坪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导江经江口至柳州公路项目(鱼峰区段),交通运输用地,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高阳屯、南寨屯、黄坭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见有关规定。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人均耕地0.7201亩、高阳屯人均耕地1.9547亩、南寨屯人均耕地0.6394亩、黄坭屯人均耕地1.2840亩,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5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柳州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16〕93号)文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征收土地的标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也是征地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柳州石碑坪征收土地的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柳州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被征地的农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款的到位时间,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征地工作也就很容易开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