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