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三十三条,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三十八条,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法律问题2023-05-09 21:02:24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