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判决案件。而在作出了处罚之后,如果被告人不服的话,对于一审案件可以提起上诉,而对于二审案件则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