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移转为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都为债的移转。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人的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的移转仅为广义的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而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当呈人的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并不改变。
所以移转与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不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标的发生改变,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改变。
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产生债的关系。
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而新取得债权或承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参加了债务;
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债的移转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
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