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常常会发现1些乡镇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直接将农村集体用地或转让,或租赁给企业作为建设用地,对这类行动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有待商议。
2、《土地管理法》第4103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创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因此,能够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化为建设用的的,仅限于几种情况:创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10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除外。这里规定了1种特殊的情况,即乡镇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可以不用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建设用地。最近几年来,1些地方出现了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动。就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严格履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制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背法背规行动。因此,寄希望于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企业,依然要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