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其他事项
1.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2. 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且为直系亲属),时间顺序不作要求。
3. 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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