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对象
经过资格审核通过并参加选房顺序号摇号的权利主体(申购人)。
特别提醒
(一)具体选房安排和要求、签订合同安排和要求以及《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详见“城壹宜居”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州市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住房选房方案》。为方便申购人能够顺利选房,请申购人仔细阅读《广州市2023年城隽雅苑北区共有产权住房选房方案》内容,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选房准备。
(二)申购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放弃购买的,可以于2023年8月31日17:00前在网上申购页面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三)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被认定为“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 申购人或受托人未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选房时间到选房现场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选房认购确认书》。
3.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因突发疾病等非主观原因而延误的除外)。
申购人购房资格丧失和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的起算时间以《销售公告》第七(二)点规定为准。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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