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办事点
具体地址: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858号)人力社保综合窗口1-1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79-82820535
受理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需要转移到同一统筹地的参保人员或转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禁止性要求
(一)离退休人员、在转出地处于参保状态的在职人员不予办理。
(二)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浙江省参保,且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不予办理。
(四)非本地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不予办理。
(五)存在医疗费未结清、医保个人账户未划账或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透支情形之一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办理。
办理流程
一窗收件→按职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转入地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请提交材料,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并选择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二)转入地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后,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将申请信息推送给各个职能经办机构,由各个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要求办理转移手续;
(三)转出地社保、就业、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后及时办理各险种的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接续手续,并将办结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可以网上自助查询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