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雇主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设区城市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且不低于惠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认,不低于惠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扣缴账户银行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缴存个体工商户变更账户信息,应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缴存个体工商户应保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前,扣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因缴存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扣缴住房公积金不成功的,一切责任由缴存个体工商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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