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年满35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按家庭对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结婚、离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可以申请补贴);
3、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