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申报期限内,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一)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夫妻任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省、同市或在本市内不同区(市)县的,可由夫妻任一方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 申请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在省内不同市(州)的,申请人可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 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 在本市不同区(市)县,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在同一区(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入户调查、报件,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权限已下放至镇(街道)的直接审核确认。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原文+附件下降:点击查看http://cdstfxq.sczwfw.gov.cn/art/2023/7/18/art_24521_226145.html?areaCode=5101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