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拓展信息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以及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者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