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经讨哪些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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