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条件
满足下列申请条件之一,予以办理:
1.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人员。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点击查看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点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