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1.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本《细则》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发放购房补助资金;
5.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6.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7.实施期间,申请“卖旧换新”对应购房补助的,原自有住房共有产权人需明确购房补助受让人。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
8.本《细则》中D、E、F类人才原则上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E、F类人才认定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学信网相关证明材料;
9.竞配建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的住宅;
10.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11.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