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3、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全面客观地记载核查情况,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交付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申请材料:
1、1、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必须)2、2、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必须)3、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必须)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必须)5、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