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凭养犬登记证向养犬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未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注销指南
打开“浙里办”——搜索“金华犬证服务”——点击“个人服务(犬只注销)”,就可以就近选择合适的服务点,注销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