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医疗费用结算准入标准
纳入安宁疗护结算的医疗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一)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无治愈希望、病情不断恶化,且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评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预计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患者。
(二)经定点机构安宁疗护病区主治医师、家属及患者确定不进行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不再接受手术等创伤
性治疗及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治疗,参保患者及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定点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号)进行规范治疗。
安宁疗护医疗费用结算
(一)定点机构接收安宁疗护患者须入住安宁疗护病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进行结算,其中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者负担,医保部门与定点机构结算医保基金支付费用时,采用按床日付费的方式结算基金支付费用。
(二)结合协议医疗机构的收费级别,确定按床日付费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平均床日支付费用标准为:三级医院340元/天;二级医院300元/天;一级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270/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上述标准的 80%执行。
(三)安宁疗护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不超过90天(住院天数计算时间计进不计出)。安宁疗护天数不足90天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超过 90 天的,最多按 90 天计算。中途退出安宁疗护的参保患者,在安宁疗护期间发生的费用纳入普通住院费用结算。